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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故意是信用卡诈骗罪条件认定的必要条件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16-12-30 09:46:17

主观故意是信用卡诈骗罪条件认定的必要条件

---付军国信用卡诈骗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二审判决书: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宜昌中刑终字第00027号判决书

    2、案由:信用卡诈骗

    3、当事人

    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上诉人):付军国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被告人付军国在中国建设银行办理了一张透支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后通过提升信用额度多次持该卡消费用于赌场放高利贷,截止2013年3月26日被告人付军国预期透支银行本金149999.72元未归还。自从2013年5月8日起,中国建设银行三峡分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先后通过电话、信函、上门等多种方式对其进行催收,但付军国拒不付款,同年8月6日,付军国向该行出具一份还款计划书后仍归还。

    案件焦点

    付军国的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院裁判要旨

    宜昌市夷陵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付军国明知无还款能力大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巨大,经相关单位催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触犯刑律,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付军国亲属代为归还银行现金人民币15万元,应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付军国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付军国不服提起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付军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巨大,经多次催收仍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付军国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一审判决前已归还全部透支,并在二审期间还清逾期利息,可从轻处罚。同时,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付军国适用非监禁刑。宜昌中院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付军国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后语

    信用卡诈骗罪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特殊诈骗罪,刑法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行为方式:(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适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信用卡;(4)恶意透支。本案中付军国实施信用卡诈骗罪的方法即是恶意透支,付军国持信用卡所透支的99100元是他人截留抵债其借款担保,事后请人“养卡”,其主观上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后来他明知无还款能力而恶意透支,非法占有目的明确,超过规定,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三个月仍未归还,数额较大,应认定为恶意透支性信用卡诈骗罪,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条第五款规定: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一审判决前,付军国近亲属代为归还部分款息,且其认罪态度良好,应酌情从轻处罚,故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是正确的,量刑符合相关司法解释基本精神。在二审审判期间,付军国归还了所有透支银行逾期利息,可进一步从轻处罚,二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亦是充分尊重事实,是司法解释精神的体现。

 

编写人: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张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