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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儿童在游乐园玩闹摔伤谁担责?法院这样判

作者: 李南萱   发布时间: 2021-08-18 09:32:53

近年来,游乐场的项目不断推陈出新,有些商场、超市、公园内也开设了儿童乐园,各式各样的游乐设施,为孩子带来欢乐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未成年人在游乐场游玩时受伤了该怎么办?法律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儿童在游乐园玩闹摔倒受伤引发的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30日下午,卢女士带着儿子安安(2岁)到公园里的少儿乐园玩耍,同日14时左右,安安在充气蹦床滑滑梯处玩耍时,被同在游乐园玩耍的另一名小朋友东东(2岁)推倒,安安从台阶上跌落致伤,经住院治疗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卢女士认为,安安受伤系东东推倒所致,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少儿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卢女士代安安起诉至夷陵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33882元。

审理经过

夷陵法院经审理认为,安安受伤系被东东从高处推下所致,而东东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理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由于安安和东东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缺乏相应的认识和判断自己行为造成法律后果的能力,安安和东东的监护人虽然都在现场,但均未制止两人的不当行为,事故的发生与双方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有关,监护人对损害的发生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由安安的监护人承担20%责任,东东的监护人承担70%责任。少儿乐园作为专供儿童玩耍的经营性场所,管理人对于玩耍的儿童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少儿乐园张贴有游客须知和温馨提示,但少儿乐园并没有举证证明其在儿童玩耍过程中有工作人员进行巡视,以及引导儿童玩耍或者提示监护人加强注意,少儿乐园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10%的补充责任。遂判决东东的监护人赔偿安安各项损失65511.06元,少儿乐园赔偿安安各项损失10530.15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并已自觉履行。

 法官后语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儿童游乐园在商业区、居民区、休闲区遍地开花,给儿童带来无限欢乐的同时,也隐藏着无形的安全隐患,安全管理保护工作尤为重要,以下要点需牢记:

第一父母监护作用不忽视。游乐场人数众多且人员混杂,不安全因素较多,游乐设施一般来说都具有一定危险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提高风险意识和注意义务,尽到更多的监护注意,妥善看护。

第二提升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在游乐场所进行活动时,家长在保护儿童人身安全的同时,也应教导儿童规范行为,避免因无意或过失的不当行为给其他儿童造成损害;如果儿童之间发生争吵、推搡、打斗时,各自的监护人均应当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及时制止,避免造成伤害后果。

第三,游乐场所安全隐患及时排除。作为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游玩的乐园,游乐设施经营管理者对于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特别严格的标准,经营管理者必须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游玩区域内安排相关管理人员,及时消除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