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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主告上法庭,停运损失赔不赔?

作者: 后双双   发布时间: 2022-04-01 11:32:16

近日,夷陵区人民法院小溪塔法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张某当庭支付原告王某出租车停运损失2500元,案结事了。

2022年2月3日,被告张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宜昌市西陵区东湖路中石化加油站路段时,与原告王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出租车前杠等多处受损,后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夷陵大队认定,被告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的出租车送往汽车服务公司定损维修,车辆定损维修金额已由保险公司支付。因原告在停运期间无法正常运营,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遂按照停运维修时间5天、每天600元的标准,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停运期间的损失3000元。

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金额不大,在全面理清案情的基础上,向原、被告双方释明交通、保险等法律法规,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双方确定停运损失2500元并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通过微信转账当庭支付赔偿款,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