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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退货退款没谈妥,买家擅自变卖须担责

作者: 王俊、刘陈   发布时间: 2026-05-28 15:42:28

发现购买的橙子有质量问题,就能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低价处理吗?近日,夷陵人民法院黄花法庭审结的一起因橙子质量问题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不能!

基本案情

陈某向王某购买一批血橙,支付定金1万元,总货款2万余元。收货后,陈某发现橙子存在果小、干瘪、腐烂等质量问题,遂与王某协商退货退款事宜,王某同意先行向陈某退还定金4000元,待橙子退回后再退还剩余定金。陈某收到退回的4000元定金后,在没有征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批橙子低价变卖,且未再向王某支付剩余货款。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支付剩余货款。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王某提供的橙子确实存在质量问题,陈某依法享有主张更换、减价乃至解除合同的权利。王某同意退货并已先行退还4000元定金,表明双方都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但陈某在收取部分退款后,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将橙子低价处理,使得王某丧失了对货物进行重新检验、协商减价或收回的可能性,也使案涉买卖合同在客观上已履行完毕。在此情况下,陈某再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全部货款,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在履约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法院依法判决陈某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货款。

判决生效后,陈某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询问履行方式,一次性向王某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

法官说法

本案标的额虽不大,却折射出市场交易中的常见误区权利受损方可以任意行事”,本案判决对此给予否定评价。市场交易,诚信为本。作为卖方,提供合格产品是法定义务,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有权依法寻求救济。而作为买方足额支付货款是基本义务,在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可以协商减价、投诉处理,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货退款,但行使权利不得以损害合同相对方利益为代价,不能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处置货物不仅难以免除付款责任,反而可能自己置于被动和不利局面

    法官提醒

有权解除合同≠可擅自处置货物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守约方保存证据,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切莫因一时冲动让有理无理”。总之,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有理”更要有“法度”,维权守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