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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规宣传】之四: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18-05-16 10:33:09

2017 10 26 日夷陵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精神,切实解决执行难,保障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及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执行工作认识。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是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对促进法治夷陵建设、加快夷陵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到及时有效地执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拖延、妨碍、抗拒人民法院执行。

二、完善执行工作格局。在区委坚强领导下,统筹整合各方面力量全面加强执行工作。区人大常委会定期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报告,通过开展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方式,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加强执行工作。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各乡镇(小溪塔街道、东城试验区)要大力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将主动履行、协助执行等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目标考核。在区委政法委的牵头下,进一步健全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执行联动协调,并将配合执行情况纳入法治夷陵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考核范围。区人民法院发挥主体作用,充实和加强执行力量,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杜绝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和乱执行行为。区人民检察院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法律监督。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源头预防和治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充分运用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机制,支持非诉调解组织调处纠纷,并与诉讼程序进行有序对接,从源头上减轻执行压力。区人民法院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

四、加强联动机制建设。区人民法院应当与检察、公安、监察、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管、税务、工商、人社、国有资产管理、银行、证券、保险、出入境管理、招投标管理等单位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不断拓宽协作内容和范围,形成执行工作合力。有关单位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不断完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及身份信息实名登记和信用采集制度,健全信息管理体制和通报机制,并与人民法院实现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区执行联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机制,建立健全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证券、保险、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进一步拓展财产查控范围,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的全覆盖和网络查询、冻结、扣划等功能一体化。

五、加强失信联合惩戒。区人民政府要大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负有信用惩戒职能的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要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的网络对接,将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监督,并在职能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在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方面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区新闻媒体加强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教育社会公众诚实守信,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理性认识执行难,并配合区人民法院加大对失信行为、拒执行为的曝光力度,及时报道依法惩处拒执行为的典型案例,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六、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必须公正执法、规范执行,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强化执行措施,执行人员在执行时应当按规定着装,并出示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完整记录执行过程,做到文明执行。区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推进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健全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并依法公开执行裁判文书及其它执行案件信息,保障执行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七、加强对被执行人违法责任追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协助执行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区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义务外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同时,还可采取通报其上级或行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对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对暴力抗拒执行,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毁坏执行装备等违法行为,区公安分局要及时出警,加大处置力度,保障执行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必须严格执行情况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八、加强执行工作保障。区人民政府加大对执行工作保障,并将司法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加强执行救助和社会救助的衔接配合,保障执行救助工作需要,促进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申请人生活困难的“执行不能”案件能够得到适当救助。

九、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区人民法院要充实执行力量,足额配备执行工作人员,不断强化执行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纪律作风教育、素质能力培训,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执行队伍;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存在消极执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