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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解读(一)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17-06-14 11:24:57

一、民法总则的出台背景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 4 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多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

1979年第三次启动,由于刚刚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制定一部完备的民法典条件还不具备,因此,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现行的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

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进行了一次审议,经讨论,仍确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的办法。

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又先后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较好的法律基础和实践基础。

2017年3月15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编纂历程中的重要成果。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编纂民法典的任务是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纂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内容协调一致、结构严谨科学的法典。

 

二、民法总则的性质

民法总则是保护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的权利总纲。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三、民法总则的出台意义

民法总则的出台是落实国家编纂民法典的战略任务的重要环节。

民法总则是凝结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学术界、商业界智慧的伟大成果。

民法总则草案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采取“提取公因式”的办法,将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定写入草案,就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作出规定,既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也为各分编的规定提供依据。

 

四、民法总则的体系

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期间的计算、附则在内的11章,共206条。

 

五、民法总则的新解读

(一)基本规定

《民法总则》第二条 民事法律调整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调整:1、以自然人取代公民概念

2、调整非法人组织的民事关系

《民法总则》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在基本原则中新增加“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贯彻如:物权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经营权人维护土地适于农业用途的义务)

(二)自然人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预先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从通则的“十周岁”降到“八周岁”,立法原因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