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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事了?

作者: 田学兵   发布时间: 2024-04-01 10:28:20

中国民谚有言“扶上马,送一程。”原意是指对于需要帮助的人,不仅给予他们初步的支持,还要陪伴他们一段时间以确保能够顺利前行。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也引用了这句民谚,“要保持现有帮扶政策总体稳定,扶上马送一程” 。三字概括即为“帮到底”,这与人民法院所追求的“案结事了”工作目标可谓不谋而合。案结何以事了?来看看夷陵法院乐天溪法庭近一周办结的三起案件。

案例一 陈某诉宜昌某建筑安装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陈某在被告公司处提供劳务时受伤,本次系因后续治疗产生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万余元。法庭立案受理后在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时就开始注重做调解工作,最终围绕第一次诉讼时的判决书中认定的责任比例协商确认被告承担7000余元,被告当庭履行。

案例二:颜某诉郭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2016年,二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一年。2018年2月,双方就未偿还本金8万元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此后数年,被告时有还款,大额转账累计已有8万元。原告认为按双方在还款协议中约定的先息后本方式计算后,被告仍欠本息3万余元。被告认为已经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不应再就此主张权利。后经调解,双方同意被告再支付1万元利息作为双方债权债务的终结,被告当庭履行。

案例三:石某某诉郑某某劳务合同纠纷。2021年,原告为被告提供装修劳务,装修劳务结束后经双方核算确认劳务费为3896元。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并承担1000元维权费用。被告认为原告当初提供劳务时损坏了其部分物品,故一直未支付。后经调解,原告放弃主张维权费用,被告同意支付劳务费3896元,被告当庭履行。

上述三案之所以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达成双方当事人均满意的处理方案,就在于乐天溪法庭探索出了一条“事前引导调解+事后督促履行”的小额诉讼矛盾纠纷调处路径。法庭在收到原告提交的起诉状时,通过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识别出诉请金额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积极引导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释法说理,使双方当事人明白其中利害,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后,对于有履行能力的,督促被告当庭履行,不留“后患”。

乐天溪法庭坚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锚定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工作目标,不断提升司法能力以诉前引导调解,做实诉调对接为抓手加强诉源治理;以事后督促履行,探索定约赋权入文书加强执源治理。结案不是目的,正如当事人希望得到的并非一纸文书让当事人的诉请得以落实,让矛盾纠纷彻底解决方能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