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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也能指派律师?

——夷陵法院为无父母无子女无配偶残疾人指派律师
作者: 陈晨   发布时间: 2023-07-27 17:28:25

指派律师是基于法律援助制度,在当今时代,法律援助制度已越来越多地受到各国重视,它不仅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准、司法制度完善的体现,更是保护人权,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保障。提到指派律师,我们自然而然地首先联想到刑事案件,但是需要指派律师的不仅仅是刑事案件所涉及的对象。

案情简介

近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受理杨某申请宣告王大、王二、王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案。王爷爷与陈奶奶婚后育有三子一女,分别是王大、王二、王三(女)、王四。王大、王二、王四自出生后即表现出明显的发育迟缓,思维能力差,从未上过学,生活无法自理,常年随父母居住生活,2019年经鉴定三人均为智力残疾人。三人的父亲王爷爷于2012年4月因病离世,母亲陈奶奶也于2022年12月因病去世,三人的姐妹王三同样因患病于2012年4月经鉴定为叁级精神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王大、王二、王四三人现为无父母无子女无配偶的状态。申请人杨某与王三系夫妻关系,现为最适宜照顾三人生活起居之人,故申请人民法院宣告三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其为三人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承办法官郭红为此却犯了难,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为被申请人指定除申请人之外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本案实际情况却是除申请人杨某外,三人其余的近亲属均系残疾人,自己的生活尚无法自理,更不用说作为三人的代理人了。

山穷水尽疑无路,法律援助解难题

爱因斯坦说“想象力比知识更加重要,知识是有限的,想象力是无限的”。既然原来思维已经进入了死角,那么就跳出来换个方向。通过上述法条的内容可以看出,立法者的初衷是为了保护人权,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那么同样是基于保护人权的原则,在刑事案件中可以通过指派律师来为其进行权利保障,民事案件是否同样可以呢?郭法官顺着这条思路与区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了沟通,详细介绍了案件的特殊之处、困难之处,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此也高度重视,立即向宜昌市司法局请示并开会进行讨论,最终确定了由法院发出公函、申请人杨某提出申请、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被申请人指派律师的方案。秉持司法为民的原则,夷陵区法律援助中心与夷陵区法院沟通后,迅速指派湖北辨和辩律师事务所王律师担任三位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夷陵区法院也顺利进行了庭审,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夷陵区法院在办案过程中一直将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在实处,深刻阐述了司法为民的根本价值,以实际行动响应着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