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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内出轨他人并豪掷千金, 女方怎样维权?

作者: 李安琪   发布时间: 2024-02-26 10:08:01

“法官,我老公婚内给小三转账消费合计七万多,我还能要回来吗?

“我和他不是婚外情,我们是恋人关系”

“他不爱你了,他赚钱就是给我花的”

“我不应该返还,这钱是我们共同消费了的”

 

近日,夷陵区人民法院龙泉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因婚外情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朱某与王某于2006年11月登记结婚。2021年6月,王某与周某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自2021年7月至2023年5月,王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向周某多次转账,并通过网络购物平台、线下商店为周某某购买服装、黄金珠宝饰品,总金额为71126.74元。期间周某在微信中多次挑衅原告朱某,气愤不已的朱某将周某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确认王某向周某赠与财产的行为无效,判令周某返还上述款项。周某抗辩,上述款项不应当返还,大多均系二人共同消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为达到与周某保持不正当交往的目的,多次向周某转账、赠送礼物,周某接受了钱款和礼物,双方之间已存在事实上的赠与合同关系。王某未经朱某同意私自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侵犯了朱某的财产权,同时赠予行为不仅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也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和基本的道德准则。赠与行为无效,周某应当向朱某返还相应赠与款项。因此一审判决周某向朱某返还上述款项。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事行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不介入他人合法存续的婚姻关系,这既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个人层面价值准则要求的应有内涵。

本案中王某与周某系情人关系,王某为达到与周某保持不正当交往的目的,多次向周某转账、赠送礼物,周某接受了钱款和礼物,双方之间已存在事实上的赠与合同关系。但在朱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与周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的交往,不仅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也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和基本的道德准则。

另,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一方对共有财产的处分,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部分,应当经夫妻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朱某与王某未对婚内财产进行其他约定,因此王某赠与周某的钱款及购买礼物的款项,均系夫妻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夫妻共有财产,王某未经原告朱某同意私自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侵犯了朱某的财产权,朱某有权要求第三者周某返还受赠与的款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