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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诉“小三”,赠与财产还多少?

作者: 张青   发布时间: 2024-01-26 14:34:49

近年来,因婚外情引发的返还财产诉讼不断增多,众所周知,上述赠与行为损害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无效。那么原配是否可以全部追回赠与“小三”的财产?

近日,夷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阿珍与阿强于1990年登记结婚。2018年,阿芳与阿强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2018年10月至2023年1月期间,阿强通过微信转账共计给阿芳转款30余万元,扣减阿芳向阿强的转款10余万元即阿强实际给阿芳转款10余万元。2023年2月,阿强前往阿芳家中,与在阿芳家留宿的余某发生争执,致余某受伤。2023年6月,阿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现在监狱服刑。妻子阿珍发现后遂于2023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阿芳全额返还赠与财产。

【一审进行时】

原告阿珍认为,丈夫赠与被告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数额巨大,未取得共有人原告阿珍的同意,且阿强与被告阿芳之间的赠与是建立在有悖公序良俗的婚外情基础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认定赠与行为无效,被告依法应当全额返还赠与财产。

阿芳辩称,自己是阿强公司的工作人员,期间公司需要购买施工及建筑物拆除材料等有时是自己先行垫付,减除相关费用后,阿强公司仍欠被告阿芳10万元至今未支付。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强与原告系夫妻,二人对婚内财产并未约定分别所有,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所有。阿强向被告所转的10余万元数额巨大,显然超出了一般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且被告阿芳在明知阿强有配偶的情况下,二人长期保持婚外情关系,违背社会公德与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阿芳由此取得的财产应当全部予以返还。阿芳辩称其系阿强公司职工,转款用于购买公司施工材料以及代买猪饲料等,但微信转款金额及转款时间等显然不符合阿芳陈述的资金用途,且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微信转款系阿强对阿芳的赠与,对前述辩解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阿芳全额返还原告阿珍10余万元。

【二审进行时】

阿芳不服上诉称,阿珍在没有得到阿强的书面授意情况下,不能处置阿强的个人涉案财产,只能主张自己享有所有权的部分。一审裁判的财产处置可能损害阿强的个人财产,故本案应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存在而产生。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本案中,阿珍与阿强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故阿珍请求阿芳全额返还阿强赠与的款项,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有话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全部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因此“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份额”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虽然每个人都有追求爱情的权利,但应在道德的底线之上,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也违背了公序良俗,不仅受到道德的谴责更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小三”全额返还财产,将伦理、亲情、道德融入法理之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每一个家庭的稳定关乎社会和谐,希望人民群众通过本案,能够树立正确的爱情观、家庭观,价值观,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