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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5万买五粮液索赔50多万?是“假打”不是“打假”!

作者: 冯春华   发布时间: 2023-06-05 09:39:13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在朱某门店购买第八代五粮液酒两箱(12瓶)单价1000元/瓶,两箱共计12000元。几天后,周某又先后分三次在朱某门店购买同款五粮液两箱(12瓶)、三箱(18瓶)、一箱(6瓶)和散装3瓶。分别支付了12000元、18000元、9000元。四次共购入51瓶五粮液,累计交易51000元。原告购买上述产品后,送了1瓶给朋友,开了1瓶自己喝。后经朋友提醒原告所购买的五粮液外箱没有经销商编码,原告对剩余的49瓶五粮液进行鉴定,结果显示其中的48瓶五粮液为假冒产品,周某向夷陵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退还货款50000元,并十倍赔偿48瓶假酒价款480000元,合计53万元。

被告朱某辩称原告曾向市场监督局举报卖假酒,但市场监督局来店里核查过并无假酒,原告不能证明这48瓶酒是从被告朱某购买,酒可能已经被掉包。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480000元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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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原告是以获取高额惩罚性赔偿为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原告在二十天内多次向被告购买五粮液酒,购买后不久便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向法院起诉另查明,原告在其他法院也有多次类似的“打假”案,足以认定原告欲通过购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达成获取高额惩罚性赔偿的目的。

其次,原告不是为了“生产生活需要”而消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对于消费者的界定,法律虽未明确定义,但法律条款明确了消费者应有生活消费的需要。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在购买交接货物时全程予以录像,且原告明知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多次大量购买,该细节行为明显不符合消费者的正常消费习惯和心理状态,因此可以认定原告购买产品的真实目的是为了牟利,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综上,结合原告购买涉案产品的频率、数量以及相关涉诉情况,不能认定原告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涉案产品,不应认定原告系消费者。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支持。关于50000元货款,现有证据仅证明48瓶五粮液酒为仿冒,法院仅支持48000元。周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近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