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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案说法|丈夫偷盗妻子的金饰犯法吗?

作者: 黄璐   发布时间: 2023-05-26 10:41:24

近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丈夫偷盗妻子金饰案件,以盗窃罪判决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同年7月15日,李某某向当阳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还因家暴和财产纠葛曾数次向公安机关报警,任某某亦因违反法院禁止令曾受到司法拘留。当阳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判决准予李某某任某某离婚。

被告人任某某在与李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因个体经营之需曾利用李某某的个人多张银行信用卡进行交易结算。二人离婚诉讼期间,被告人任某某先后两次进入李某某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的家中,未征得李某某同意将其婚前购买的黄金手镯、黄金手链各一个占为已有,并利用该手镯出质抵押借款,用以归还登记人为李某某的信用卡所发生的透支额,后又二次以该手镯出质抵押借款用于偿还借款和用于任某某的员工工资开支,在最后一次出质抵押获得13400元的借款后,因质押期限届满而无能力赎回,该手镯被抵押权人变卖。被告人任某某将占有的李某某婚前手链送予他人经鉴定,被盗黄金手镯价值19708元,被盗黄金手链价值 266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离婚诉讼期间,违背法院禁止令,未征得被害人李某某许可进入其家中,将李某某婚前财物占为己有,在与李某某的离婚诉讼过程中否定相关证据,致使李某某的返还涉本案物品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有意对被害人隐瞒占有财物和数次质押借款事实,以质押获取的借款用于其个体经营的员工工资支出,还将占有被害人李某某婚前所购手链赠送他人,是对财物所有权的实质性处置。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足以认定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任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