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分红,股东要求解散?
作者:
冯春华
发布时间:
2024-08-01 08:50:18
案情回顾
A公司于2009年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原告系A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200万,持股比例为40%。
原告诉称A公司仅运作几年便陷入瘫痪,诉累不断,自己从未获得过分红利润,要求公司召开股东会和公布财务账目也未得到回应。原告认为自己的股东权利无法实现,公司继续存续已无必要,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A公司。
争议焦点:A公司是否符合解散条件?
(1)公司解散之诉需考量公司管理运作机制是否失灵。经审理查明,A公司于2023年召开股东会并产生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原告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不存在会议机制失灵,且A公司近年通过经营管理化解了部分外债。
(2)A公司未公布财务账目、未进行分红不属于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有话说
公司解散关系公司的生死存亡,涉及股东、债权人等多方主体利益,也关乎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应慎重处理,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才能解散公司。
作为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通过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条链接
(1)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
(2)公司解散的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