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乘梯摔倒担主责,法院提醒:个人是自身安全第一责任人
案情回顾
73岁的罗某在超市内的扶手电梯上意外跌倒,被诊断为桡骨骨折并进行手术,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超市及保险公司赔偿12万余元。
法庭辩论
罗某认为,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自己在电梯上摔倒,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超市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一并赔偿。
超市及保险公司认为,超市已尽到定期维护、注意提示等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原告提重物存在严重过错,事发后超市工作人员及时将罗某送往医院救治,不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情形,无需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庭审中,通过现场监控及照片可以清晰看见罗某手提重物未能抓好扶手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将事故发生的原因全部归咎于超市显然有失公允。为妥善化解矛盾,更好保障罗某的合法权益和超市正常经营,承办法官在庭审后,果断采取“背对背”方式进行调解。
对于罗某,法官根据查明事实向其明确本次事故系其手提重物且未抓好电梯扶手失衡所致,其自身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超市,法官首先肯定了超市在电梯日常维护和风险提示方面的规范性;其次,法官进一步释明,超市因地势原因必须通过楼梯或者电梯通行,而电梯相较于楼梯是老年人主要通行线路,结合事故发生时的天气等情况,安全保障义务并非一成不变,超市不仅要尽到日常的形式检查责任,也要就天气变化和人群分类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前述具体情况不同,超市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几经调解后,双方对立情绪逐渐消解,均认可法院关于事故发生原因及安全保障义务的释法说理。最终,罗某认可自身存在主要过错,保险公司与超市也愿意赔偿一定款项,各方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安全保障义务”≠“无限责任”,首先,个人始终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次,公共场所管理者不仅要尽到日常的形式检查和提示义务,更要针对不同情形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各方均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共同筑牢安全底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