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性政策,夷陵法院为一案当事人节省费用17万元
作者:
刘辉洲
发布时间:
2022-04-18 15:39:02
2022年1月19日,原告孙某以确认破产债权为由,将被告宜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夷陵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破产债权59519040元。夷陵法院立案受理后,对该案按照其他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收取100元诉讼费,为当事人减少诉讼费支出169598元。
破产争议债权纠纷案件应如何收费,原本是一道难题。如按照一般财产纠纷案件看待,则按照标的额分段累积共应收费169698元。但破产债权确认案件毕竟有其特殊性。其中一方当事人属破产企业,本就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败诉后如承担诉讼费用将进一步减少可供分配的财产,摊薄众多债权人的可分配利益。同时,对原告方而言,由于破产审判周期长、可实现债权几率和比例小,预付诉讼费用不仅造成长时间占用资金,也可能会造成新的实际损失。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此特殊情形并没有具体规定。
2021年,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全省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先行区名单的通报》,将“破产债权争议诉讼收费100元”作为推广改革项目之一,从而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政策性支持。夷陵法院迅速行动,通过审委会讨论研究,秉持补偿性赔偿优先于惩罚性赔偿的司法理念,决定先行先试,复制推广该典型经验,对所有破产争议债权纠纷不按标的额收费,而按件收费100元。
截至目前,夷陵法院通过该项改革措施,累计为当事人减少诉讼费支出30余万元,既减少了原告方的资金占用和诉讼成本支出,也为破产企业减轻了负担,让利于权利实际受损的债权人,降低了破产程序实际成本,进一步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