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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公告

作者: 夷陵法院   发布时间: 2023-08-09 09:17:55

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夷陵区经济高质量稳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及《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关于推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试行)》《宜昌市夷陵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白名单”激励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信用修复对象:在本院执行案件中已被纳入或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告之日起,凡涉及本院执行案件而被纳入或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及其他相关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撤销或者屏蔽失信信息,本院将及时依法审查作出决定。

    二、信用修复适用条件:对于已被纳入或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主观上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配合法院执行,且客观上不存在逃废债务、规避执行、有能力履行拒不执行等行为,可以依据正当事由向本院申请信用修复。

    三、信用修复激励措施: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给予信用修复激励,对其采取暂不发布或在失信名单中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缩短失信惩戒期限、解除出入境限制、解除与提高履行能力相关的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信用修复证明》。区法院、区发改局将协调税务、财政、金融、招商等部门在项目审批、金融支持、招投标领域等给予相应信用修复正向激励。

    四、信用修复需提交的材料: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及其他相关人员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

   (二)证明材料:应提供包括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配合法院执行的材料、明确的履行计划等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可选择通过“智慧执行APP”在具体案件中上传;上传不便的,可以选择通过邮寄的方式寄送至执行立案窗口。

     五、失信被执行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修复: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租赁或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恶意规避执行;

(三)其他不得申请信用修复的情形。

     六、欢迎广大社会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企业的财产线索,对于举报人信息,我院将严格保密。

    特此公告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