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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外卖吃出虫子?法院帮你来维权

作者: 张婷婷   发布时间: 2024-03-18 10:43:15

辛苦一天的打工人回家瘫坐在沙发上,没有精力再去做一顿精致的晚餐,于是,拿起手机,点开外卖平台,精心挑选一份美食犒劳今天的自己。

然而,扎心的是,满怀期待等来的,是一份变质或有异物的外卖,今日份的“辛苦”又+1。

在这样的情况下,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呢?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将近,小编以一个案例为切入点教您“避坑”。

家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的王先生于2023年7月在美团上购买了一份外卖,四个菜两份米饭共计58元。收到外卖后,王先生发现其中一份米饭有虫子,随即与商家进行协商,商家提出赔偿2元米饭钱,同时通过外卖平台保险赔付117元。

王先生不同意该赔偿方案,起诉至夷陵区人民法院,要求商家支付1000元赔偿金及退还点餐费58元。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商家认为,自己证件齐全,并非小作坊,王先生发现的虫子附着在饭盒外面,可能是因为送餐地点路途较远,途中出现了虫子,加上王先生此前有过相似起诉记录,商家对米饭中发现虫子的真实性存疑。

王先生提供了当天收取外卖的视频光盘记录,视频显示,饭盒的盖子上有虫子,里面也有虫子,且虫子附着在水滴里。

经过法官调解,原被告双方互不相让,均不认可对方提出的解决方案,庭审只能暂时告一段落。

为快速化解矛盾、解决纷争,承办法官李文哲庭审后分别给王先生和商家拨打电话,并在微信上多次沟通。一方面,对商家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目的讲解,另一方面对王先生进行情绪安抚,在餐饮大环境不好的情况下,希望其能够对赔偿金额作出让步。

经过多次调解,商家最终赔偿王先生除去餐费之后的942元,王先生撤回对该餐饮店的起诉,并承诺不再对该商家主张任何权利。

法官提醒,食品安全无小事,外卖商家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标准,不能因为外卖食品而降低食品安全要求。消费者在选择网络订餐时,要保存好网络订餐相关凭证,收到外卖时当面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干净,若发现外卖食品有异物,应注意保存发现异物过程的相关证据,比如录制发现异物过程的视频,拍照留存,有条件的情况下保存证据原物,然后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另外,若外卖平台未对商家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等,外卖食品出现问题时,消费者可以要求外卖平台及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