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今天是:
诉讼服务热线:12368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3·15特辑丨以案说法(5)照相馆“换人”不“换牌” 未消费的套餐费谁来退?

作者: 王俊   发布时间: 2026-03-16 11:12:03

【案情简介】

2015年,陈某作为经营者注册成立某儿童摄影工作室,该工作室对外为个体工商户,内部实为陈某与其三名朋友合伙经营。2022年3月,陈某和其中两名朋友退出经营,由朋友王某接手该工作室单独经营。2022年4月,陈某在工商部门为该工作室办理注销登记。但因新的经营者王某注册新店需要时间,经双方协商,陈某同意王某继续使用原工作室的招牌、经营场所、店铺收款码开展经营,并将公章、店铺收款码等交予王某使用。

拍摄1.jpg

2022年7月,吴女士经其朋友推荐在该工作室支付6666元为其子购买摄影套餐,五年随心拍。2024年,该摄影工作室因王某经营不善倒闭,吴女士要求退还套餐费无果,遂依据工商登记查询信息,将该摄影工作室的原经营者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退还未消费的摄影套餐费6666元。庭审中,吴女士才得知该工作室内部实际经营人员变动情况,遂申请追加王某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女士向该工作室购买摄影套餐时,该工作室事实上已注销,原经营者陈某已退出经营,系自然人王某借用该工作室招牌和经营场所在实际对外经营,背后的经营行为主体为王某而非陈某。即,陈某并无与吴女士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本案合同的相对方为王某和吴女士。在王某因经营不善无法提供摄影服务的情况下,吴女士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王某退款。

拍摄2.jpg

同时,陈某虽于2022年4月退出该工作室经营,并在工商办理了注销登记,但其未督促或协助王某办理新的工商登记,且同意王某继续使用原工作室的招牌、公章、收款码对外经营。该行为使得作为消费者的吴女士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该工作室仍为原信誉良好的摄影工作室,从而产生权利外观信赖利益。在王某经营不善无法提供摄影服务的情况下,陈某亦应向吴女士承担退款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裁判的价值导向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理信赖利益,压实经营者主体责任,防止“金蝉脱壳”式逃债。

一是外观主义原则:招牌和收款码是“信用担保”。消费者进店消费,认的是门头招牌、扫的是店铺二维码。当原经营者将具有识别意义的经营标识和支付工具交予他人使用,应当预见消费者会因此产生混淆和信赖。法律保护消费者基于这种经营外观产生的合理信赖。

二是内外有别原则:内部转让不得对抗外部消费者。本案中,原经营者陈某辩称“店已经转出去了,收钱的是王某,与我无关”。但经营权的转让是陈某和王某之间的内部关系,不能用来对抗不知情的消费者。特别是原经营者陈某将店铺收款码一并交予王某使用,等同于授权他人以自己店铺的名义收取套餐费,原经营者必须对此种授权行为负责。

三是依法依规经营原则:对“无证经营”施加惩戒。新的经营者王某没有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意图逃避监管,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是对其实际经营行为的确认;同时,判决原经营者陈某承担责任,是为了堵死“注销执照—转让招牌—他人无证经营—跑路”的逃债路径,让经营者不能通过一纸私下转让协议,就甩掉对消费者的责任。经营者可以转让,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不能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