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特辑丨以案说法(6)买40节拳击课仅上3节,“活动价”真的不退不换?
作者:
李安琪
发布时间:
2026-03-16 11:14:08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以活动价购买了被告某体育培训公司的40节拳击课程。然而,仅参加了三次课程后,他便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上课。李某多次要求退还剩余37节课程的费用,均被培训公司以“课程不退不换、过期作废”等理由拒绝。协商无果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明确指出:“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预付式消费合同’,合同中约定的‘消费者自身原因终止服务,概不退款’这类格式条款,构成对消费者权利的不合理限制,属于无效条款。”

考虑到双方立场问题,承办法官决定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通过向培训公司释明法律,另一边则向李某阐明,对于已经享受的服务,其应支付相应合理费用,若因解约存在不当之处造成商家损失的,还应给予赔偿,并引导其考虑该课程系以活动价购入,应适当调整退款费用预期。经过一个多小时的线上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培训公司同意退还部分课程费用。
【法官说法】
面对近年来预付式消费纠纷逐渐增多的趋势,预付消费莫成“预付费陷阱”,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时要警惕“格式条款”背后的权利失衡,同时,注意保留宣传材料、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对经营者的口头承诺,尽量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经营者亦应摒弃“一锤子买卖”的短时思维,在制定合同时遵循公平、诚信原则,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提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试听、试课”服务,在事前给予消费者充分考量余地。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李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