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特辑丨以案说法(2)网购翡翠被“上色”,依法维权获三倍赔偿
近日,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直播间购买裴翠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家在销售过程中构成欺诈,支持了消费者三倍赔偿的请求。
案情回顾:直播间拍翡翠,收货发现有猫腻
王某在某珠宝店网络直播间通过闪拍,购买翡翠龙牌、翡翠貔貅各一件,收货后发现,翡翠龙牌内部有明显裂痕,翡翠貔貅颜色异常,疑似人工处理。王某随即联系店铺客服,客服回应中认可貔貅烧黄事实。经沟通,某珠宝店同意退货退款,但拒绝三倍赔偿。王某先后向该网络平台、12315投诉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珠宝店承担欺诈责任、支付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金。

法院裁判:宣传与实物不符,构成消费欺诈
法院审理认为,某珠宝店在店铺、直播间反复宣传销售无染色无填充的翡翠A货,但其向王某出售的翡翠貔貅经“烧黄”人工上色,商家客服在沟通中已自认该事实,宣传内容与商品实际品质不符,主观上具有误导故意,客观上导致王某陷入错误认识并购买,已构成消费欺诈。而翡翠龙牌虽有裂痕,但无证据证明某珠宝店刻意隐瞒,裂纹产生原因多样,不宜认定某珠宝店出售该商品存在欺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之规定,法院判决某珠宝店以王某购买“翡翠貔貅”价格的三倍向王某赔偿。
法官提醒
网络直播以直接互动的方式增强了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粘性,使得商家更易赢得消费者的信赖与认同,但消费者在网购时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警惕过于夸张的低价宣传,尽量选择信誉良好的品牌所开设的官方直播间。
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应留存直播间宣传片段、商品详情页截图、订单详情、聊天记录、支付凭证、收到后的实物照片及视频等。若遭遇消费欺诈,消费者可通过平台投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提起诉讼等多种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直播间商家也应诚信守法经营,以信取利,避免通过灯光、涂层涂抹等“美颜”方式不当宣传,杜绝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等不良交易行为,双方共同营造健康、透明的网络交易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