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监督回访管理办法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廉政监督回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主动接受监督,加强案件管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文明司法,化解涉诉信访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和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监督回访工作是当事人对办案单位和承办人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廉政纪律、遵守办案纪律、遵守行为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方式方法,办案质量效率等十八个方面总体评价的监督。
第三条 成立廉政监督回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廉政监督回访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监督、考评等工作。领导小组设在纪检组监察室,由纪检组组长担任领导,监察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在案件立案、审理程序中,承办人应当及时、准确录入案件信息和当事人联系电话,并通过12368短信平台将立案审查结果、诉讼保全、开庭时间、程序变更、审限延长和结案时间等关键节点信息告知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持身份证查询。
在案件执行程序中,承办人应当及时、准确录入案件信息和当事人联系电话,通过电话或书面通知等方式,及时将执行立案、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人、执行措施实施、执行财产查控、执行财产处置、执行异议、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的恢复执行、终结执行等关键节点信息主动告知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持身份证查询。
案件当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了解办案情况的,案件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应当告知。
第五条 本院在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法庭等场所公布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规定、廉政监督卡、举报受理电话和举报受理网址。
第六条 监督回访范围:凡本院受理的刑事、民商事、行政、再审、执行和涉诉信访及本院领导、上级机关批转的案件,均是本办法监督回访的范围。
第七条 监督回访内容:了解办案法官“遵守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办案纪律、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办案质量效率、工作方式方法和总体评价”等情况。
第八条 监督回访方式:
(一)例行监督。由监察室按照最高法院要求统一制定《廉政监督卡》发给各办案单位,各办案单位随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等文书一并送达,或案件当事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派出人民法庭直接领取廉政监督卡。
当事人在诉讼、执行中或结案后,对承办法官作出八个方面评价,并将《廉政监督卡》反馈本院监察室,监察室对廉政监督每年底反馈评价情况进行梳理、处理和管理。
(二)电话回访。每年底监察室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年度内已审结归档的案件情况集中进行电话等方式回访,填写《廉政监督回访卡》对回访反映的情况要认真进行核查处理,能通过电话回访的,及时电话答复当事人。
(三)专项回访。监察室对廉政监督反映质量效率不高、行为不规范、方式方法不妥和涉诉信访等问题或本院领导及上级交办案件,由监察室牵头,组成审监庭、办案单位为联合回访工作小组,可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组织代表参加,到当事人家中专项回访,听取批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释法答疑工作。
(四)重点回访。纪检监察部门对例行监督、专项回访中发现办案人员有违法违纪等问题的,要及时采取调查并与当事人见面等形式进行重点回访。
第九条 回访处理结果的反馈:对回访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不能现场答复和处理的,及时向分管院长汇报,分管院长视情况决定是否提请党组研究,并将处理情况在回访后15日内形成处理结果报告单,书面报告当事人。
第十条 对在廉政监督回访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纪检组、监察室审查核实后,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复当事人。
第十条 对在廉政监督卡和廉政回访中提出的意见,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置:
(一)对当事人反映案件程序问题或实体问题,交由审判监督庭评查后,按相关程序处理。
(二)对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已经处理,当事人不服仍然信访的,交由原承办单位按涉诉信访程序处理。
(三)对当事人反映的好人好事,交由政治处按程序提请表彰。
(四)对当事人反映问题不属实的,在适当范围内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纪检组、监察室每半年向院党组汇报一次廉政监督回访工作,并向全院干警通报廉政监督回访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纪检组、监察室应当对和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落实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纳入岗位目标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院党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
案件当事人及被监督人基本信息 | ||||
案号或案由 | ||||
案件当事人 | 姓名(名称) | 电话 | ||
地 址 | ||||
被监督人 | ||||
廉政监督意见 | ||||
提示:请案件当事人按照本卡背面载明的监督事项范围,实事求是地填写监督意见,并请写明具体事实依据。案件当事人若只是对审判执行结果不服,请通过正常法律程序反映。 | ||||
案件当事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主要监督事项 |
1.徇私舞弊、徇情枉法,办理关系案、人情案; 2.索取收受案件当事人财物,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以案谋私;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4.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 5.违规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违规采取民事保全、执行措施; 6.违规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接受案件当事人的请客送礼、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7.违规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8.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进行不正当交往,或者违规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 9.在办案中依法应予回避而不回避; 10. 殴打、辱骂案件当事人,或者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被羁押的案件当事人; 11.作风粗暴,对案件当事人冷硬横推,或者无故超审限; 12.违规收费,或者以单位名义向案件当事人索要赞助、摊派财物; 13.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及时核实查控、执行立案后不依法采取必要的查控措施及其他执行措施、不按法律规定受理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申请并作出相应的法律文书、收取执行款物不出具收据、无故拖延执行款划付时间; 14.违规保管、使用涉案款物; 15.随意更改开庭时间、开庭不准时、酒后出庭,或者在庭上吸烟、聊天、打瞌睡、接打电话、随意离庭、做与庭审无关的事; 16.无故不履行审判执行信息告知义务; 17.法律文书错漏严重; 18.其他违反纪律作风规定的行为。 |
监督意见的反馈及查询方式 |
1.案件当事人或者受其委托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案件办理期间或者案件办结后,填写廉政监督意见直接邮寄我院监察部门。邮编: 443100 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东方广场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2.案件当事人对廉政监督卡的填写、邮寄、处置有疑问时,可直接向我院举报受理电话( 号码 0717-7200826)和举报受理网站(网址 http://jubao.court.gov.cn/H57 )询问。 |
附件2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廉政监督回访卡
:您好!
为进一步主动接受监督,加强案件管理,规范办案行为,促进公正、廉洁、高效和文明司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请对办案法官行为进行监督评议,并将结果及时向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反馈(邮政编码:443100,举报电话:0717-7200826,或直接投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信箱内)。
案号: | 立案时间: | |
承办部门: | 承办人: | |
请在相应方框内打√,并说明详情,以便掌握、核实。 | ||
遵守法律 法规情况 |
详情: | |
遵守廉政 纪律情况 |
详情: | |
遵守办案 纪律情况 |
详情: |
遵守行为 规范情况 |
详情: | |
遵守职业 道德情况 |
详情: | |
办案质量 效率情况 |
详情: | |
工作方式 方法情况 |
详情: | |
总体评价 |
详情: | |
结案时间: | 填卡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监察室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