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2026年第4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维护法律尊严,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现对以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发布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徐敬伟,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30826198205010732。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鱼儿山镇乔家营村二组28号。
被执行人:河南汉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1MADUQX8L2D。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产业聚集区金凤大道与护城河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北15号。
法定代表人:徐敬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执行标的:109005.37元
悬赏期限:一年
悬赏金额: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
领取条件:提供本院尚未掌握且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使本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联系人: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詹立朝
联系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212号。
联系电话:0717-7200839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范围的;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六)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七)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近亲属的;
(八)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执行到位的;
(九)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十)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悬赏奖励的情形。
严禁使用不正常手段获得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