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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电子化扫描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16-12-23 09:10:54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卷宗电子化扫描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为规范卷宗电子化扫描工作,根据省高院《法院电子卷宗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工作目标。利用信息技术,进行卷宗电子化同步扫描并引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形成电子卷宗,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对案件办理的全程管理和监督,为审判流程公开提供数据支持。

第二条  工作方式。卷宗电子化同步扫描工作采用服务外包、集中扫描的模式,本院在机关大楼四楼设立同步扫描中心,提供设备,由相关服务外包公司负责卷宗电子化同步扫描并引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称同步扫描)。

第三条  扫描节点安排。承办人在立案、结案、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和上诉四个节点应将案件材料送交同步扫描。具体如下:

(一)立案同步扫描。立案庭在案件立案后,应及时将待扫描材料交同步扫描中心进行扫描,同步扫描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扫描工作,并将已扫描材料退还立案庭。

人民法庭在案件立案当周周五下午送交同步扫描中心扫描,同步扫描中心至迟在次周周一上午9时前将已扫描材料退回。但案件可能在立案后30日内结案的,可只进行结案扫描。

未经立案同步扫描的案件,各业务单位不得接收案件流转。

(二)提请审委会讨论案件同步扫描。各业务单位承办人在向审委会提交案情报告之前,应将之前形成材料和审理报告整理整齐后送同步扫描中心扫描(独任审判员审理的刑事案件可不进行此节点扫描)。同步扫描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扫描工作,并将已扫描材料退还业务单位。

未按上述要求扫描的案件将无法进入审委会系统。

(三)结案同步扫描。各业务单位承办人在案件送达、宣判后,填写封面、封底、目录、编制页码,整理整齐后用燕尾夹夹好,及时将待扫描材料送同步扫描中心扫描。同步扫描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扫描工作,并将已扫描材料退还各业务单位。

未同步扫描的案件,审管办不得批准结案,并应将案件退回承办人补办。

(四)上诉案件同步扫描。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或执行裁定,提起上诉或申请复议的,按照宜市中法[2015]76号文件《关于切实落实网上立案工作的通知》执行。二审、复议卷宗发回后,承办人应将相关裁判文书装入档案,并进行卷宗电子化扫描后,再送审管办进行案件评查。

因特殊情况需加急扫描的,经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同步扫描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扫描工作。

第四条  卷宗交接。业务庭承办人将带扫描材料送交同步扫描中心扫描时,应填写《卷宗电子化扫描交接表》(附后)一式两份,与同步扫描中心应办理好档案交接手续,确保档案安全、保密。

第五条 管理与督促。院办公室负责同步扫描中心的日常管理,适时检查同步扫描移送情况、扫描情况和扫描质量,将各业务单位卷宗电子化扫描工作情况纳入考核范围;纪检监察部门对卷宗电子化扫描工作监督。

第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各单位尚未办结的案件应在2015年7月31日前完成立案扫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