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纠纷四天解,先行调解化干戈
近日,夷陵法院通过“先行调解”成功化解沈某诉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积极履行付款义务,从收案到结案仅仅4天实现了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良好效果。
2024年10月,原告沈某在宜昌市夷陵区G348国道与来宜昌旅游的云南籍被告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车辆受损,事故认定被告高某负全部责任。原告受损车辆为仅提车一月的准新车,事故发生后,被告高某表现的态度十分友好,微信上积极承诺原告会赔偿原告车辆折旧费用一万元。原告见被告态度陈恳,赔偿意愿强烈,遂当即微信上表示同意。然而,当约定的时间到了之后,原告却被被告高某拉黑,被告也已经旅游结束返回了云南。原告走投无路诉至法院。
夷陵法院于2025年5月12日受理案件后,立案庭工作人员认为该案事实相对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指派调解员进行先行调解。调解员蒋少锋第一时间联系被告,但均是微信不回,电话停机的状态,本以为案件先行调解工作无法继续开展,后经调解员辗转与被告高某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联系,通过微信向高某释法明理、分析利弊,并将相关的诉讼风险告知被告高某,高某随即才意识到逃避并不能解决问题,转变心态,积极与法院调解员联系。经过对双方多次“背对背”的调解工作,矛盾的冰山也逐渐瓦解,最终,双方于2025年5月15日在线上签订调解协议,由被告高某赔偿原告车辆折旧费8000元。高某也主动履行并将诉讼费转至法院。这场横跨宜昌与云南两地的纠纷,仅用四天即在审前圆满化解。
先行调解,作为一种创新的司法调解机制,旨在通过法官或调解员的介入,引导双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开始前或者进行中,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有效化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促进案件的快速解决。
今后,夷陵法院将继续秉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加大“先行调解”力度,并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调解协议,做实定分止争,实质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