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购车协议》贷款审批不过,定金不退怎么办?
家住宜昌市的王先生通过精挑细选,在一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看中了一款心仪的小轿车,该公司销售人员向王先生推荐贷款购车可享更多优惠。
在选定所购车型后,王先生与该销售公司签订《购车协议》,就所购车型、配置、付款方式、车辆交付、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并于当天向该公司支付定金 5800 元,购车余款通过向销售公司指定的某银行办理贷款方式支付。
其后,某银行在审核王先生贷款申请时发现,王先生未缴纳社保,也无法提供一年内完整的工资收入明细,因此贷款申请未获通过。
为了达成交易,汽车公司销售人员向张先生建议使用“厂家金融”贷款购车,但张先生考虑到厂家金融贷款利率比银行贷款利率高,超出自己的负担能力,未采纳销售人员的建议,并要求返还双倍定金,而汽车销售公司则认为是张先生个人原因导致贷款未获通过无法购车,因此不应当返还定金。双方就定金退还事宜争执不下,最终闹到了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在汽车销售中,车企选择与相对固定的银行合作,在让利消费者的同时也让车企和合作银行实现双赢,但不同银行对贷款审核发放标准并不完全相同。王先生作为消费者,不能苛求其能准确预判自身情况是否满足放贷条件。相反,销售公司作为汽车销售方,与案涉银行有长期合作关系,应当知晓或者了解银行准予放贷的基本条件,在向顾客推荐贷款买车时,应当对顾客的基本情况做一定的了解和评估,从而更有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销售人员在了解王先生基本情况后,向其推荐贷款买车并指定某银行作为贷款方,王先生亦按照要求提交了贷款申请,贷款未获通过系因部分客观条件未达标而非王先生个人主观过错所致,亦非其主观意愿所能左右,不应当认定王先生存在违约行为。汽车销售公司在履约过程中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情形,不应适用双倍返还,因此,判令该公司向王先生返还定金 5800元。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大额商品时,应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将双方之间所约定事项,尤其是涉及自身重要权利的事项,以书面合同形式固定。贷款买车要分清是银行贷款、厂家金融,还是第三方抵押贷款,不同贷款方式所需要提供的个人资料不同、抵押物不同、手续费不同、利率不同,在汽车消费过程中遇到难题时,应依法维权。同时,消费者也需要建立理性消费思维,在购买汽车前应当全面评估个人消费、还款能力,对汽车消费贷款本身存在的市场风险要有一定的了解,切勿盲目超前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