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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鸡饲料喂死鸡?我的损失怎么办?

作者: 梁芳瑜   发布时间: 2025-04-02 09:24:31

案情简介:

小曾心思活络,经常通过自己的人脉将农业公司自配的鸡饲料外销他人赚取“外快”小付便是小曾的一名老主顾。2024年7月,小付又在微信上“下单”了几吨小曾的鸡饲料并支付了货款15000元。鸡饲料到达当天下了雨,有部分饲料被雨水淋湿,小付起初并不在意,但喂养后发现自家饲养的鸡不吃买来的饲料。小付赶忙联系小曾商讨,然而无论是晾晒饲料还是夹杂投喂都无济于事,更糟心的是,自家的鸡纷纷开始展现病态,部分鸡经过治疗后还是难逃死亡。小付担心产生鸡瘟,匆匆将死亡的鸡处理后,便一纸诉状将小曾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根据法律规定,销售饲料等应当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小曾不具备相应的饲料经营条件,销售不能提供有效检验合格手续的饲料,存在过错,小付请求解除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小曾应当向小付返还货款。至于相关损失,因小付未举证证明其曾经将养殖公鸡死亡的事实披露给小曾,且小付陈述其饲养的鸡不愿啄食饲料与鸡因食用饲料死亡的说法也存在矛盾,小付未能就此间的因果关系举证证明,小付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小付明知小曾出售的饲料可能存在质量风险,且无相关合格手续,故对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法官提醒

出于信任或便利从他人手中购买饲料、肥料以降低成本虽系人之常情,但购买材料还需认准相关资质、检验合格凭证,不买“三无”产品、不贪“无售后”之便,否则一旦产生纠纷,有些苦只能自己咽,广大民众需擦亮双眼,莫上“黑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 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二)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