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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未必子偿

作者: 田学兵   发布时间: 2025-03-03 15:42:56

“父债子偿”与“欠债还钱”一同被中国传统文化视为是天经地义之事,深刻地烙印在中国人的传统文化基因里。但进入现代以后,传统大家族模式逐渐被核心家庭模式所取代,在此背景下对于“父债”究竟是否应当“子偿”,应该怎么偿,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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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老望与王婶系同村老乡。2021年3月至7月期间,王婶向老望借款购买猪仔,数次借款的金额累计有16000余元。2021年11月,王婶因病去世。2024年,老望一纸诉状将王婶的儿子小赵告上法庭,要求小赵偿还其母亲生前的债务。乐天溪法庭辗转多方联系上小赵并向其送达了相关诉讼材料。庭审时,小赵表示当初为其母亲操办葬礼时,老望和其他拿着欠条的老乡们上门讨债,在村委会及派出所的调解下,商定以猪抵债,老望当初已领走三头猪仔,并且自己已独立生活多年,没有继承母亲的遗产,母亲的债务不应由其承担。

案件审理:

法庭经审理查明,小赵的父母已离婚多年,父母离婚后,小赵的姐姐跟随父亲生活,小赵跟随母亲生活。小赵于2015年入伍服兵役,退伍后即在市区独立生活工作。王婶生前曾通过微信向老赵数次借款用于生猪养殖,去世后遗留有自建房一套、生猪数十头,生猪已大致按比例由债权人分得,自建房一直处于空置状态,无人居住管理。庭后,小赵向法庭提交了书面放弃继承遗产的申明。一审法院认为,一方面小赵的母亲借款系用于个人生产经营,小赵与其母亲无共同财产基础,故其母亲的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面,小赵作为其母亲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一直未对母亲的遗产进行处理,庭后又以书面方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小赵对其母亲的债务不承担偿还义务,遂判决驳回老赵的诉讼请求。老赵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婶以个人名义借款,与小赵没有关联性,亦不属于家庭共同债务;且王婶死亡时遗留的遗产至今未处理,小赵与其胞姐作为法定继承人均以书面方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故而老赵现在向小赵主张清偿其母亲生前的债务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父系氏族和财产私有制的出现为“父债子偿”创造了物质基础。在古代社会的大家庭模式下,子承父业较为普遍,财产和债务都作为家庭整体的组成部分,使得“父债子偿”观念更容易被接受。另外,受传统文化中的道德规范影响,“父债子偿”是诚信、忠孝观念在实际生活中的体现,在乡规民约中也有一定体现。然而进入现代社会后,个人独立思想明确,市场经济提倡合同自由,债权债务关系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因此法律对“父债子偿”观念作出了有所扬弃的传承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因此,“父债子偿”的前提条件是“子承父产”,所偿限度是“所承父产”。当然,子女超出所继承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自愿偿还的父母生前债务属于自然债务,不为法律所禁止,相反还会受到社会良好道德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