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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缆车被卡致残,游客景区谁之过?

作者: 周若帆   发布时间: 2025-03-26 09:39:12

简要案情

游客小吴去年10月同家人一同前往A公司经营的景区游玩景区内空气清新,山环水绕,优美如画。时光流转,午后小吴一行人决定乘坐缆车下山在接近终点时,缆车速度较快未停稳,现场工作人员便匆忙打开缆车门小吴缆车片刻的疏忽导致小吴的脚被缆车设备卡住并摔倒她被送往医院就医出院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经查,A公司在第三人B保险公司购买了公众责任险,小吴认为B保险公司理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尽管小吴与A公司及B保险公司多次协商,始终未能达成共识于是她将A公司和B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寻求赔偿

法院审理

夷陵区人民法院的张法官在审慎评估案情后,决定从两个关键角度出发寻求解决方案。首先,游客小吴因事故遭受身体损伤和精神创伤已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工作,面临着手术和治疗费用的巨大压力,迫切需要经济赔偿来保障基本生活。其次,案涉景区作为宜昌的一张名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若案件处理不当,不仅可能损害其声誉,还可能引发舆论风波,导致游客流失,对景区的长远发展极为不利。基于此,案件的妥善处理显得尤为重要。

在深思熟虑之后,张法官决定积极推进案件达成调解。他分别与游客小吴A公司和B保险公司代理人沟通了解三方的立场需求,组织了一次调解会议。三方在张法官的耐心引导下,展现出强烈的协商意愿和积极配合态度。经过一番诚恳的对话,A公司和B保险公司同意对小吴进行适当的经济赔偿,以弥补其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最终,在张法官的见证下,三方达成调解,小吴的合法诉求得到了支持景区的声誉也得以保全。此番处理,不仅化解了矛盾,也为社会和谐安宁贡献了一份力量。

案件分析

游客在景区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景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保护义务景区应确保活动项目符合安全规范所有设施、交通工具(如缆车、游船、索道等)处于良好运行状态,避免设备故障导致游客受伤二、警示义务对于可能发生危险的活动或场所景区应当以明显方式作出提示比如设置警示标识、提供安全须知等三、防护义务对景区内的自然或人为危险(如滑坡隐患、树木倒塌风险)及时排查和治理确保游客安全四、看管义务景区应严格做好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安全检查,以及在紧急情况下提供救助等。

法官提示

随着旅游服务产品的公共性、开放性、日常化特征愈发显著,旅游活动的安全保障及旅游事故发生后的权利救济与责任承担,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亦会影响社会和谐安宁。作为观光旅游的核心主体景区应当强化安全管理与风险防控定期对景区内设施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维护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同时游客也要加强安全意识,旅游时不能放松警惕,特别是在高风险活动中例如乘坐缆车、滑雪、登山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