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缆车被卡致残,游客景区谁之过?
简要案情
游客小吴去年10月同家人一同前往A公司经营的景区游玩,景区内空气清新,山环水绕,优美如画。时光流转,午后小吴一行人决定乘坐缆车下山,在接近终点时,缆车速度较快还未停稳,现场工作人员便匆忙打开缆车门让小吴下缆车,片刻的疏忽导致小吴的脚被缆车设备卡住并摔倒。她被送往医院就医,出院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经查,A公司在第三人B保险公司购买了公众责任险,小吴认为B保险公司理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尽管小吴与A公司及B保险公司多次协商,始终未能达成共识,于是她将A公司和B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寻求赔偿。
法院审理
夷陵区人民法院的张法官在审慎评估案情后,决定从两个关键角度出发,寻求解决方案。首先,游客小吴因事故遭受身体损伤和精神创伤,已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工作,她面临着手术和治疗费用的巨大压力,迫切需要经济赔偿来保障基本生活。其次,案涉景区作为宜昌的一张名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若案件处理不当,不仅可能损害其声誉,还可能引发舆论风波,导致游客流失,对景区的长远发展极为不利。基于此,案件的妥善处理显得尤为重要。
在深思熟虑之后,张法官决定积极推进案件达成调解。他分别与游客小吴、A公司和B保险公司代理人沟通,了解三方的立场与需求,组织了一次调解会议。三方在张法官的耐心引导下,展现出强烈的协商意愿和积极配合的态度。经过一番诚恳的对话,A公司和B保险公司同意对小吴进行适当的经济赔偿,以弥补其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最终,在张法官的见证下,三方达成调解,小吴的合法诉求得到了支持,景区的声誉也得以保全。此番处理,不仅化解了矛盾,也为社会和谐安宁贡献了一份力量。
案件分析
游客在景区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景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保护义务,景区应确保活动项目符合安全规范,所有设施、交通工具(如缆车、游船、索道等)处于良好运行状态,避免设备故障导致游客受伤;二、警示义务,对于可能发生危险的活动或场所,景区应当以明显方式作出提示,比如设置警示标识、提供安全须知等;三、防护义务,对景区内的自然或人为危险(如滑坡隐患、树木倒塌风险)及时排查和治理,确保游客安全;四、看管义务,景区应严格做好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安全检查,以及在紧急情况下提供救助等。
法官提示
随着旅游服务产品的公共性、开放性、日常化特征愈发显著,旅游活动的安全保障及旅游事故发生后的权利救济与责任承担,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亦会影响社会和谐安宁。作为观光旅游的核心主体,景区应当强化安全管理与风险防控,定期对景区内设施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与维护,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同时游客也要加强安全意识,在旅游时不能放松警惕,特别是在高风险活动中,例如乘坐缆车、滑雪、登山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