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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16-12-23 09:16:19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积极探索司法改革,进一步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确保严肃执法,提高司法水平,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是本院审判工作的决策机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负责本院审判工作的规划、监督和指导,统一本院裁判标准,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决定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

讨论案件和议事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少数人的意见允许保留。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决议,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及本院其他组织必须执行。

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决议有异议的,须报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未经审判委员会复议,任何人不得改变。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请示的案件,如上级法院批复意见与本院审判委员会意见不一致,审判委员会应进行复议。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可以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列席会议

 

第二章  审判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审判委员会应当讨论决定下列案件:

(一)拟以本院院长发现方式进入再审程序案件的立案,拟作出再审裁判的案件。

(二)发还重审的案件;

(三)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

(四)拟判决撤销、部分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责令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五)国家赔偿案件;

(六)破产案件;

(七)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请示的案件;

(八)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以下案件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经过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认为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二)经过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认为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案件;

(三)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

(五)院长及分管领导认为应提交讨论的案件。

第八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与审判工作有关的重大事项:

(一)院长担任审判长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回避的;

(二)以本院名义上报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批复;

(三)审查确认违法审判、违反审判纪律的问题;

(四)审判委员会认为应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判委员会总结下列审判工作经验:

 (一)审议、决定有关审判工作的制度和规定;

(二)审判方式改革和审判管理的经验;

(三)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及其他审判工作经验。

第十条  审判委员会全年作一次工作总结,重点是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三章  审判委员会委员职责要求

    第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带头学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带头坚持原则,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须经会议主持人批准。

    第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讨论案件,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事由时,应当申请回避。院长或者会议主持人发现委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提前审阅提请讨论案件的审理报告,初步熟悉案情,初步审查定性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在会议上就需要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问题充分发表意见,所发表意见应观点明确、有理有据。

    第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未严格按照法律和本规则规定讨论案件,导致裁判结果有误或引起国家赔偿的,各委员应根据在讨论案件中所发表的意见对错误裁判结果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加强学习,认真总结审判经验,调查研究与审判工作相关的问题,并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

第十七条  建立审判委员会履职考评和内部公示机制。每年年底,召开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时,审判委员会委员应报告履职情况,审判监督庭应报告委员参加会议情况。

 

              第四章  审判委员会会议程序

    第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周例会制度,原则确定为每周五上午8:30召开,节假日顺延,遇有特殊情况可延长会议时间或延期召开,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决定召开。

    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须有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到会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审判监督庭为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第二十一条  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事项的,主审法官提前一至二个工作日将电子文本及纸制文本一份提交审判监督庭。审判监督庭按照会议的安排,通知相关人员准时参会,并将电子文本发送审判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二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审理报告的内容应当按照法院文书式样要求制作,并做到条理清楚、详略得当、有理有据、一目了然。

审理报告由承办人拟稿并填写裁判文书制发审批单,交合议庭成员核稿签名,送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签批。

第二十三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有关事项的书面报告应当做到主题明确、问题突出、材料翔实、有理论和实践依据。书面报告报分管领导签批。

第二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和与审判工作有关重大事项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听取汇报;

(二) 提出询问;

(三) 各个委员发表意见;

(四) 主持人总结归纳,形成决定;

(五) 委员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须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制作会议纪要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印发各委员和有关单位。

第二十七条  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的书记员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全面准确地记录各委员的意见和最后决定,并经每位到会委员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字。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审判委员会决议事项的督办、回复和公示制度。审判监督庭对审判委员会决议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督办,报告责任单位回复决议事项情况,并通过《审判管理通报》予以公示。

 

第五章  保密和归档制度

    第二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经参加讨论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审核签名后,及时交业务庭附卷,另复制一份存审判监督庭,年底交档案室归档。

    第三十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未经院长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复制、外传。

    第三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书记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内容。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