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谁该担责?
学校是学生成长的摇篮,然而,近年来,校园内意外事故频发,从运动伤害到设施隐患,从学生冲突到突发疾病,每一起事件都牵动着家长和社会的心。当事故发生后,“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争议往往成为舆论焦点:有人认为学校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学生受伤负全责;也有人主张教育机构并非“无限监护人”,需以法律为尺界定责任边界。如何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与维护正常教育秩序之间寻求平衡?
夷陵区人民法院鸦鹊岭法庭近日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
2024年4月某日午间,夷陵区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小王和小李在学校食堂就餐后返回教室的途中,在教学楼楼梯上相互嬉戏追逐,小李从楼梯冲向走廊后将小王抱住打闹,二人共同摔倒在地,导致小王摔断门牙,小李软组织挫伤。事故发生后,班主任赶往现场并联系小王家长将其送医。经诊断,小王创伤性牙折断,花费医疗费1500元 。经鉴定,后续待小王成年后需进行全瓷冠修复且需定期更换义牙。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小王将小李家长、某小学诉至法院,诉请赔偿各类损失五万余元。
面对法庭,双方各执一词,小王及小李家长认为,学校作为教育管理机构,对校园环境的安全保障及学生课间活动的监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发走廊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且学校未能及时安排教职工在课间进行疏导和管理,致使意外发生的风险增加,故该小学应在其管理失职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小学认为,学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首先,小王受伤并非学校设备设施或学校教职工行为造成的;其次,事发之时为午餐后自主活动时间,事发之后学校亦及时联系家长将小王送医,后续积极组织双方调解;且该小学提交了《安全教育温馨提示》、每日安全教育活动日志等证据,证明其已尽到足够的教育、管理职责。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小王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损害,该小学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要视其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而定。庭审中查明事发楼梯及走廊地面平整、无积水或障碍物,无设施破损等情况,故不存在安全隐患致使该次事故发生。此外,事发时间段为午间休息时间,学生就餐后自行返回教室,此时要求学校安排教职工全程监督每名学生的行为,既不符合教育规律,也不具备可操作性。该小学亦提交了告家长书、活动日志等证据证明其已多次向学生强调课间纪律规范,即学校已通过制度规范、日常教育等方式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事故系两名学生违反校规自主行为导致,与学校管理无直接因果关系。最终判决小李家长承担60%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校园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既不能以“宽松化”放任管理缺位,也不能用“泛责任化”束缚教育活力。本案的启示在于:法律在划定责任边界的同时,更指引着风险防控的方向——唯有学校、家庭、社会各司其职,将规则教育融入日常、将制度执行落到细处,才能真正筑牢校园安全的法治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