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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三无”减肥药,法院:退一赔十!

作者: 后双双、向娇   发布时间: 2025-02-11 09:38:10

“快速瘦身,亲测有效”听信广告购买减肥药,但服用后身体出现不适状况,后来发现是“三无产品”消费者能要求多赔偿吗?

王某因身体肥胖,一直比较焦虑,偶然间在微信看见李某通过朋友圈宣传可以减肥,遂向其咨询。2024年8月,王某通过微信向李某购买了几盒减肥药,并于同日向其转账支付700元。2024年9月,王某再次向李某支付1100元购买了十盒减肥药,并分给朋友食用,两天服用一粒。王某服用该案涉产品后出现身体不适状况,随后了解到该减肥药属于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三无产品”,遂对李某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款1800元并按10倍赔偿损失18000元。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中,王某第一次购买减肥药符合合理的消费习惯,可按10倍价格赔偿。但王某在服用出现不适的情况下,在短时间内又购买了数量较大的案涉产品,王某后续的购买行为明显超出了一般消费者满足生活消费需要的范畴,购买行为有悖于一般的生活常理,故对第二次购买的产品要求按10倍赔偿,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

庭后组织双方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李某系刚毕业大学生,还未找到合适的工作,想通过微商销售减肥药赚些生活费,遂耐心向其释明出售“三无产品”违反法律规定,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愿意支付部分赔偿金额。同时,承办法官向购买人王某告知相应的法律法规,并释明第二次大量购买的行为不能得到支持,王某表示认可。最终在本院多次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李某一次性支付货款及赔偿款共计5000元,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减肥应当通过科学饮食和加强锻炼来实现。消费者购买减肥产品要谨慎辨别,通过正规的渠道购买,切莫相信减肥广告的“一面之词”,牺牲健康的瘦身方式不可取。对于生产经营者而言,特别是微商,要严格守法守纪、合规经营,切莫消费“朋友”情谊,为贪图小利而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