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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房已住,钱未付?契约精神不可无!

作者: 周若帆   发布时间: 2025-03-28 09:53:53

被告小马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委托给原告某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双方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约定装修款将根据施工进度分五期支付,其中最后一笔尾款6840元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清。某装修公司依约基本完成装修施工后,小马搬家入住新房。然而,开始新生活的小马迟迟未付装修尾款,装修公司多次催讨未果,只得诉诸法律。

装修公司主张:《房屋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有效,现装修工程已按约完成,小马拒不支付尾款,已构成违约,理应补齐尾款并赔偿违约金。

小马主张:该房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如墙角墙漆裂缝严重、厨房门有异响锁不上、柜门把手不牢固等。装修公司施工粗糙,自己才是应当获得赔偿的一方,有理由不支付尾款。

案件审理

经法院庭审查明,在装修过程中,双方就房屋实际装修施工进度一直保持良好沟通,小马在接收装修成果时亦未就装修质量问题提出任何异议。某装修公司和小马就追索装修尾款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小马一再对支付装修尾款予以承诺。综合以上情况,某装修公司要求小马支付装修尾款的请求,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但是,因双方并未对本案欠付尾款约定违约金,装修公司亦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其存在实际损失,且考虑到小马指出的施工问题确实客观存在,故对于某装修公司提出的违约金请求,法院未予支持。判决后,双方对裁判理由表示认可,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

在现代城市生活中,业主为了提升居住品质、改变房屋功能或满足个性化需求,通常会选择聘请装修公司进行装修施工。装修公司与业主作为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中的相对方,均负有依约履行义务之责任。

装修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标准、用料等诚实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按时完工交付、配合验收。

业主则应当及时主张权利,依法履行支付装修款义务。若对施工有异议,应当及时指出,并要求整改维修,这不仅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更是为可能存在的争议保留必要证据。若业主已对工程验收通过,或虽有异议却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则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全部尾款,否则将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