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人民法院规范用语用字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根据《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争创国家三类语言文字规范化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全面推广国家通用的普通话(以《汉语拼音方案》为准),推行规范汉字(以《汉字简化方案》为准)。
二、成立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并负责对系统语言文字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监督。
三、本单位应参加测试的机关公务员,都要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
四、坚持自觉使用普通话、规范字的制度。做好“四用语”和“九用字”。即在会议用语、公共场合讲话用语、公务活动交际用语、机关内部工作用语中自觉使用普通话。在接听电话、接待来访首句使用普通话文明语;在公文印章、个人名片、单位名牌(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公示栏、奖牌奖状证书、宣传栏(宣传标语)等自觉使用规范字。
五、领导带头率先垂范。领导带头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健全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加强层级管理,落实责任制。做到“四到位”即思想认识到位、组织工作到位、计划措施到位、检查督促到位。率先垂范从领导做起,上下联动,持之以恒,重在实效。
六、把说普通话、写规范字列入公务员基本行为规范;把语言文字工作列入机关公务员、工作人员的职责,列入机关作风建设、年度考核的内容;把普通话合格作为录用公务员的一项条件。
七、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的语言文字工作骨干队伍。采取多形式、多层面的方式培训各类人员,使我院语言文字工作队伍的管理能力、政策水平得到全面提高。
八、每年定期、不定期对推广普通话情况和用字规范情况进行自查整改。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将对规范语言文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九、加强语言文字工作档案管理,做到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