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治城市“渗漏病”共筑睦邻“和谐居”
前言
随着城镇化进程加速,住宅小区成为主流居住形态,房屋漏水这一“城市病”也随之凸显。渗水、霉斑等看似微小的瑕疵,成为激化邻里矛盾、诱发三方(业主、物业、开发商)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时导致相关诉讼呈现上升态势。这类问题若未能在源头或初期妥善处理,其法律风险与社会成本将显著放大。
案情回顾
案例一(上下楼邻居纠纷):原告(楼下住户)发现客厅天花板渗水、起皮,经物业公司逐层排查后,确认系被告(楼上毛坯房住户)家中管道渗漏所致。被告亲属赶来关闭供水总阀后渗水停止,进一步证实渗漏点系被告房屋专有部分。原告因天花板及墙面损坏要求赔偿,被告则以未入住、可能系开发商责任、对原告主张的损失范围存疑等为由拒赔。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承办法官考虑到案涉标的额不大,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损失评估,不仅耗费时间,还需要额外支付一笔鉴定费,维权成本大为增加。因此承办法官在现场勘查、认真调查的基础上,通过释明和依法分配双方举证责任,查清案件事实,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相应损失。后被告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物业维护失职纠纷):顶楼住户李某发现雨季屋顶渗水致室内霉变,经鉴定,系楼顶公共防水层老化破损所致。李某多次要求物业公司启动专项维修资金修缮,物业以“需业主表决”“筹集困难”等为由拖延,致损失扩大,李某垫资应急处理后诉至法院,索赔并要求组织修缮。法院经审理认定,楼顶属该楼栋业主共有部分,物业公司负有日常维护和及时申请公共维修基金的义务,其怠于履职应当赔偿损失,并责令其限期依法启动公共维修基金程序,及时修复防水层。
案例三(开发商责任纠纷):许某购房入住后发现阳台一直渗漏,经查系房屋存在质量缺陷导致。许某多次向开发商及物业公司报修,要求履行保修义务,但开发商长期拖延,未实质修缮,渗漏问题持续影响居住。为避免损失扩大,许某自行委托专业单位修复渗漏点并支付费用。嗣后,许某以开发商为主要责任方、物业公司可能存在协调失职为由,将二者诉至法院。法院依据维修清单载明的事项及金额认定许某的损失,许某不服上诉,主张按照维修合同相关条款赔偿损失,二审法院认为其主张缺乏证据支持,遂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房屋漏水维权“三步法”:精准溯源、固定证据、睦邻共治。
一、精准定位责任主体
• 专有部分渗漏(如邻居装修破坏管道、防水层老化):由直接责任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 共有部分渗漏(如楼顶防水层破损):物业未尽维护义务需及时启动公共维修基金进行修缮。
• 保修期内质量问题(如开发商设计或施工缺陷):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具有维修义务。
二、及时固定相关证据
务必及时记录漏水现场、保存沟通记录(如报修记录、沟通凭证)、收集维修单据及发票等证据,厘清漏水原因并明确赔偿金额。早取证、查漏因、算损失,是避免损失扩大的关键。
三、多方协同化解矛盾
纠纷发生后,物业及社区组织应积极协调,引导化解纠纷,防止矛盾升级。邻里之间作为不动产相邻权利人,需谨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在互谅互让中促成共识。
正所谓“远亲不如近邻”,唯有理性协商、方能守住邻里情谊,让家园重归和睦。夷陵法院也将持续做好以案说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引作用,共同缔造和谐、安定的居住环境。